当前位置:才华咖 > 财会金融 > 财会职务 > 初级会计师 >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
手机版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

来源:才华咖 阅读:1.79W 次

导读:山不辞土,故能成其高;海不辞水,故能成其深!每一发奋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赏赐。为了提高2017年考生的备考效率,下面是yjbys网小编提供给大家关于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涉及: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知识点练习】甲于2011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A、2011年3月27日

B、2011年3月22日

C、2012年3月27日

D、2012年3月22日

【正确答案】C

本文链接:https://www.caihuaka.com/ckzw/chujikuaiji/eydv2x.html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24. 才华咖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20120231号-3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