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华咖 > 财会金融 > 财会职务 > 初级会计师 >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手机版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来源:才华咖 阅读:5.75K 次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仲裁的基本原则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3个)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知识点】: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文链接:https://www.caihuaka.com/ckzw/chujikuaiji/kl9qg7.html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24. 才华咖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20120231号-3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