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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辅导: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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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贪多,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刚刚进入预习阶段,时间还很充足。为了方便考生复习,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预习考点汇总,希望考生多加记忆。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辅导: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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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⑤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1)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

(2)内容

①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③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领取内容

1~4级

×

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5~6级

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负担)

本人未提出:×

(1)能适当工作:工资

(2)难以安排工作:伤残津贴(用人单位负担)

7~10级

劳动合同期满:√

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负担)

其他情形:×

正常工作、正常领取工资

艰难困苦是幸福的源泉,安逸享受是苦难的开始。进行更多《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学习,希望能帮助考生高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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