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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营业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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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的确定

1.营业额的概念和内容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试用期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期限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约定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结束后,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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