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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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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

 契税法律制度---纳税人(★)(13年单选)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09年单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注意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3】与土地增值税区别,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不同。

 计税依据(★★★)(10年单选;11年单选、多选;12年单选、多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必须掌握)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知识点、纳税期限(14年单选)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年单选)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税收优惠(★★)(13年单选题)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⑴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⑵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⑶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免征;

⑷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免征;

⑸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

⑺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

⑻廉租房、公租房——免征;

⑼居民供热企业——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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