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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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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

【知识点】: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013年判断题)

【解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3个)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知识点】: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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