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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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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缓缴单位):

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乙方: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申报政策扶持的`通知》(宁政发[2017]22号)文件精神,甲方经市政府审定,可暂缓缴纳年月至年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核准缓缴期间,乙方应保证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经核准缓缴的企业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满后,甲方应于200 年 月前须应足额补缴200 年 月至200 年 月期间社会保险费。

逾期不缴或未足额补缴的,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处理甲方抵押物冲抵应补缴社会保险费,或按《担保书》承诺内容划拨保证人银行帐户被保证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费以到期日实际结算数为准)以及甲方承担缓缴期满后所产生的滞纳金费用。 附:

(一)《“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二)《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

(三)《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

(四)由智遨泊南京人才网采纳并作为正式使用格式。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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