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聘请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应聘单位:北京盈科(无锡)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经济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郝孝伟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的服务范围:
1、为甲方就各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协助甲方审查修改或草拟各类一般性民事、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
3、为甲方有关人员进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4、协助甲方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5、优先代理甲方参加各方面的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
三、乙方提供甲方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向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对甲方不属于法律上的问题,法律顾问不予过问。
四、乙方受聘后,法律顾问应不定期地去甲方了解有关法律事务情况,必要时可列席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甲方认为有需要与乙方商讨有关法律事务可随时与乙方联系,乙方应及时参与商讨。
五、根据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每年人民币 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
乙方在收到服务费三日内向甲方提供法定票据。
如甲方发生重大项目建设、公司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项,应与乙方另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如发生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需要诉讼或仲裁的,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费,或由双主协商收费。
六、本合同服务期限 年,自合同订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需续订合同,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另订顾问合同。
七、律师为甲方外出办案,以及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所发生食宿、交通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北京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
1188-2号润华国际大厦60
邮编: 邮编:214000
电话: 电话:15251670925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银行: 银行: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篇2]
甲方:
负责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预防和避免风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供双方遵守。
一、 法律服务范围
(一)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几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服务:
1、就甲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甲方起草、审查或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件,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帮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客户服务、业务管理等内部制度,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4、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企业资信调查、疑难案件分析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受邀参与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或协助策划谈判方案。
6、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仲裁、听证、行政复议;收费标准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第(四)项收费。
7、应乙方邀请,可定期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
8、为甲方提供与甲方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及时提示法律风险。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甲方上级公司,甲方所属分支 1
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二、承办律师
(一)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由担任首席顾问。
甲方指定为联系人,如有变动及时通知乙方。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指派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乙方应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比例退还常年法律顾问费。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