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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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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程序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

根据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提出的预防控制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实施。程序如下:

a)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的方法及内容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

b) 与控制:建立听力保护计划,实施职业暴露评估、工程控制及行政控制、护听器配备使用、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告知、培训及档案管理等,并评估听力保护计划有效性。

程序参见附录D。

1.2 内容

1.2.1 听力保护计划

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时,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听力保护计划。听力保护计划的编写指导书参见附录E。

1.2.2 噪声职业暴露评估

当用人单位任何作业岗位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用人单位应建立噪声暴露评估系统。应按第4章的要求进行噪声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噪声暴露水平测量及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的风险评价。

1.2.3 工程与行政控制

工程控制

噪声的工程控制应按GB/T 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使噪声作业工人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行政控制

当工程控制不足以控制噪声暴露时,应使用行政控制加以补充。应通过减少员工噪声暴露的工作时间或者操作方式的改变进行行政控制。当噪声暴露不可避免时,应使噪声暴露人数最小化。为劳动者提供安静、干净、舒适的休息区,使劳动者定期地远离工作场所的噪声。

1.2.4 护听器配备使用

应按GB/T 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规定的要求,确定是否使用护听器、确定护听器选型等。 应提供三种以上护听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的劳动者选用。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时,劳动者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超过100 dB(A)时,应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当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小于85 dB(A)时,若劳动者有佩戴护听器的要求时,宜为其提供适合的护听器;当护听器佩戴人员的作业环境或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护听器的选择。

选用的护听器其有效声衰值可根据以下方法估计,并分析评价其对工人的听力保护效果:

a) 若选用护听器标注的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则按SNR × 0.6估计。

b) 若选用的护听器标注的单值降噪值NRR,则按以下方法估计:

有效声衰值= (NRR×(1-0.25)-7) ,耳罩;

(NRR×(1-0.50)-7) ,成型耳塞;

(NRR×(1-0.70)-7) ,其他耳塞。

应按GB/T 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规定的要求,利用有效A计权声压级L’Ax和护听器保护水平的对应关系进行护听器的保护水平评价。在选择护听器时,劳动者佩戴护听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保持在85 dB(A)以下,使用护听器后实际接触的噪声在75 dB(A)至80 dB(A)之间,效果最佳。

使用护听器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佩戴方法的培训和佩戴必要性的教育。护听器发放使用后,应跟踪佩戴人员的使用情况,收集反馈信息,且用人单位至少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护听器选择、安装、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1.2.5 职业健康监护

对于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0 dB(A)的劳动者,应按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听力测试。对于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的劳动者,应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以测定得到的基线听力图、监测听力图及确认听力图评定劳动者是否发生高频听阈位移。

听力测试应包括空气传导、纯音测听、听阈测量,测试频率至少包括500 Hz、1000 Hz、2000Hz、3000 Hz、4000 Hz和6000 Hz。应分别检测左右耳。必要时,为了解更多的信息,也可对8000 Hz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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