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华咖 > 范文 > 职场 > 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
手机版

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

来源:才华咖 阅读:1.5W 次

试用期是很容易发生劳动纠纷的时期。相对而言,在这一时期,用人单位掌握着更多的主动权,劳动者时常处于惴惴不安之中,很容易落入用人单位的陷阱。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聊聊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有哪些以及试用期怎么避免用人单位的陷阱,大家快来看看吧。

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
  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一

用人单位能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有人认为,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没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肆无忌惮地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这个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往往需要一个量化标准,绝不是空口白话。打个比方,假如劳动者是个打字员,就要以打字速度和打字正确率为标准。

如果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对该“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将其辞退的话,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试用期,单位可以不用为劳动者交社保?

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为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这在中国是个普遍现象,而劳动者对此也习以为常。尤其是刚刚踏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大多不清楚法律的规定,即使知道一些也常常会迫于用人单位的压力而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当然包括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劳动者赔偿。

约定好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有些时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约好了试用期时间,但用人单位有时会以考察时间过短,没有深入了解劳动者为由,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这一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来看,在于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权益。因此无论是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者离职后的再次招用,还是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均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试用期不享受工伤赔偿吗?

有时候,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因工受伤。然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其承担工伤待遇。

然而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可见,员工医疗期待遇和试用期没有关系,只和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有关,在试用期,员工同样有权享受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但是,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劳动者依然可以行使用人自主权,在当事人医疗期满后,对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职工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即使在试用期,劳动者的利益也需要保证。从法律规定来看,和通常情形下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相比,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绝不能因此而太任性。

  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二

1.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内不给予劳动者签订合同,大多数都是要求通过试用期后才给予签订。

但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但大部分企业仍然只是签订了一个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限任意设定:

实际中,很多工作其实不许用过长的试用期,劳动者也能胜任工作,但很多企业不管性质、岗位性质等问题,随意设定使用期限,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

有些还可能因为换了一个岗位有得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不但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还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和工作的不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说辞退就辞退:

在单位辛辛苦苦的工作,眼看要过试用期了,却被上头突如其来的辞退了,劳动者完全不知自己哪里出了问题。只用了“不适合”“不符条件”“不过关”等含糊的理由就打发你走。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而且千万不要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下述的条件之一才可以。

4.试用期工资低福利差:

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知道合不合适”“能不能胜任”“经验不足”等理由有意的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或者相关的福利也不给予享受。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第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不买社保:

普遍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没过为由就不给劳动者买社保,而对于处于实习大学生,虽然试用期过了,但还可能要到领毕业证后给买社保。

只要确定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拒绝在试用期给劳动者买社保,完全可以去劳动局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还得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要明白的事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内容,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小伙伴们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既有约定试用期的自由,也有不约定试用期的自由。

二、试用期是否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而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阶段。

三、试用期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1、试用期的时间有法定上限。

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不同,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也不同,小伙伴们可别傻傻分不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约定试用期一次为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小伙伴们若是在试用期内“轮岗”,那么之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就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

3、部分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得约定试用期。

B: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小伙伴们要提高警惕,别被用人单位的各种借口所迷惑。

五、试用期内离职,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小伙伴们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考虑到离职时会涉及到工作的交接,小伙伴们可以根据手头的工作任务,留足工作的交接时间,与用人单位好聚好散。

当然,若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小伙伴们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小伙伴们的人身安全的,小伙伴们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否随意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因此,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小伙伴们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小伙伴: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文链接:https://www.caihuaka.com/fwzs/zczs/d7myz8.html

Copyright © 2024. 才华咖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20120231号-3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