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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协议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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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监督协议书示例

技术服务协议书

FXY-GCZJ-2013-001

项目名称:盘县柏果镇金河煤矿(扩建)

建设单位:盘县庆源煤业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煤炭工业盘江矿区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5万吨/年

委托方(简称甲方):盘县庆源煤业有限公司

服务方(简称乙方):煤炭工业盘江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煤建监字[2008]0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 盘县金河煤矿 建设工程质量,

受甲方委托,乙方 盘县金河煤矿 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服务。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盘县柏果镇金河煤矿(扩建) 45万吨/年

2、建设地点 盘县柏果镇 。

工程内容包括井巷工程、地面建筑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建安工程总造价约

8000万 。设计能力 45 万吨/年,法定建设工期为 12 个月,计划开工时间 2013年 12 月 31 日,计划竣工时间 20xx年 12月 30 日,就此项工程委托煤

炭工业盘江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以下简称乙方)。

3、建设单位负责人驻工地代表 敖学才 ,电话 18785885828 。

二、监督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根据 盘县金河煤矿 工程项目划分,监督技术服务工作范围如下:

1、 盘县金河煤矿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所包含的建设工程内容。

2、完成与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本着充分发挥监督机构职能并与 盘县金河煤矿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模式相适应

的原则,完成上述工作。

三、甲方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为乙方监督技术服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为其进入特殊区域实施质量监督技术服务活动办理必须的许可,并提供各参建单位或相关组织的.联系渠道。

3、为乙方监督机构提供必要的工程信息和资料。

4、对乙方监督机构提出的与工程有关的质量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尽快做出处理决定。

5、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监督机构支付监督技术服务费。

6、当乙方监督机构或乙方监督人员出现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徇私舞弊等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权向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四、乙方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监督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3、依据政府委托,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责令改正或局部暂停施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行处罚。

4、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5、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技术服务。

6、承担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并对政府委托部门负责。

7、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建设单位沟通质量信息,并协助 盘县金河煤矿 联合试

运转、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验收所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料的办理任务。

8、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专项规定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依据

1、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法令、规范、规定和质量技术标准。

2、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

3、本工程采用以下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规范实施监督:《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六、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服务费计取方式和付款方式

1、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服务费总金额(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 万元整)。

2、付款方式: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督技术服务费 10 万元(总金额的50%)大写:壹拾万元整(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正式发票);余下的50 %( 10 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在本工程进行单项工程认证后30日内结清(付款前乙方须提供正式发票)。

3、乙方收款账户: 收款单位: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煤矿设计研究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盘县红果分理处

账 号:52001636138052501072

4、本协议中技术服务费包含乙方负责对盘县金河煤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完成煤矿建设期间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和认证工作。

七、保密责任

1、一方因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服务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潜在的经济损失时,责任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受损方有权索赔。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书面证明材料。

九、补充与变更

1、本协议技术监督服务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如遇工期延迟甲乙双方协商增加相关技术服务期限和费用。

2、本协议建安总造价增加5%以上,甲乙双方协商增加相关技术服务费用。

3、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2、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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