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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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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

林每亩补助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7)、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四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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