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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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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是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把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转移给承租人,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物必须是合法的不易消耗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流通物,不易消耗物。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物。同时,租赁物必须是经长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一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一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与该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存在的前提,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四)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

一般租赁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应当负担保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与之不同,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仅是履行融资的义务,对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出卖人的选择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性能、规格等技术知识根本不在行,因此,决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五)承租人对占有期间的租赁物履行维修义务

出租人虽然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却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这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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