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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运输合同锦集六篇

来源:才华咖 阅读:2.4W 次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运输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运输合同锦集六篇

运输合同 篇1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运输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发展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加速铁路集装箱周转,保证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安全,经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职责

1.甲方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铁路集装箱空箱供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甲方应予以更换。

对到达的铁路集装箱甲方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

2.乙方应由专人负责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并配备固定的能够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的专用车辆。

3.乙方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办理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时,必须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委托书,承担托运人(收货人)相应责任,未签订委托书的不得办理门到门运输业务,委托书在办理托运(领取)时向车站提交。

4.乙方应确保门到门运输集装箱在门到门运输途中的安全,做到爱箱爱货。

5.乙方对门到门运输的发送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真实性负责,甲方对乙方门到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品名有疑问时,有权要求乙方开箱检查,乙方应主动开箱配合检查。

6.甲乙双方应加强对集装箱的交接检查,责任划分为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

7.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甲方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到达集装箱应于甲方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

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

二、保证金管理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前,将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专用于支付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铁路集装箱损坏、丢失的赔偿。保证金按预付款管理。

2.保证金因发生赔偿而不足时,乙方应于结算之日起两日内补足差额。双方互不清算利息,终止协议后保证金退还乙方。

三、违约处罚

1.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免费暂存期限,甲方按规定核收货物暂存费。铁路箱超过免费使用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2.利用到达集装箱装运发送货物,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装箱进站的,返回的集装箱按空箱接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甲方发现乙方有集装箱超重、夹带违禁品、危险品、匿报品名、装载状态不良危及集装箱箱体及运输安全等情况时,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处以_______元/箱的罚款。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集装箱破损或丢失,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费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协议的终止

1.乙方发生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①伪造具备门到门运输条件的;

②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

③发生集装箱匿报品名装运货物的;

④发生路风事件和社会投诉较多的;

⑤发生集装箱超载情节严重的;

⑥恶意修改箱号及相关标志标记的;

⑦门到门运输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公司、个人);

⑧发生铁路箱责任被盗、丢失的;

⑨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五、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协议,双方终止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时,协议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运输合同 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顺利完成本项目土石方的运输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晋江市磁灶中心卫生院迁建项目(一期)A、B区工程 工程地点:晋江磁灶陶城路北侧

二、 运输承包范围

运输承包范围:本项目所涉及的土石方外运及建筑土渣、建筑沙石等材料运输。

三、 工期

本工程工期:按甲方确定的工期,并须配合甲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为:20_年10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_年01月13日。

四、 承包方式及承包单价

场外运输按平斗装载量18m3重型自卸货车,每车次 元。单价为乙方提供的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合格并且有相关证件的车辆,从车辆在乙方的停放点启动至在甲方施工现场上料后离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车辆油费、车辆维修费、车辆的损耗折旧费、乙方司机及管理人员工资、乙方司机及管理人员生活费、一切保险费、保证安全的一切费用、土方弃置费。

五、 价款支付

按每500车次作为一结算周期,经审批后在2日内按80%的价款支付给乙方,余款在工程结束后60天内付清。

六、 双方主要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现场施工总协调、指挥和管理,运费的及时支付,并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2、负责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确保乙方进场后正常运输。

3、负责土石料的装车。

4、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及安全教育。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的要求组织车辆按时进场,确保车辆完好,证件齐全有效,保险手续齐全。并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及司机的配备。

2、乙方将每辆进场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保险单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交甲方存档(甲方验原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开车。

3、乙方负责场内及场外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直接和连带责任。

4、乙方在施工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行走,如有违反,造成一切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不但要负全部责任,并且要因事故所造成对甲方的其他一切损失负责。

5、乙方必须教育司乘人员做到遵守车辆超载不启动,病车不上路的原则。如因甲方遣派的装车机械装车过程发生超量装载,乙方司乘人员及乙方管理人员必须进行马上制止,并拒接车辆启动,如乙方未做到该点,尚自驾驶车辆离开装载作业面,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6、合同未到期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乙方在甲方无违约的情况下不得中途终止合同。如若乙方自行中途终止合同,剩余20%价款甲方将视为乙方对甲方的经济赔偿直接扣回,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对每天土石方运输车次数量的要求,合理进行安排运输车辆。甲方对本工程土石方运输车次数量的要求为每天100车次以上(天气原因除外)。如乙方每天无法完成甲方的运输要求,甲方将单方面查明原因,如确因政策限制及弃土场的原因(弃土场约定为安良余泥渣土收纳场),甲方可谅解乙方。除此之外的一切原因甲方将不采纳,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一旦违约,甲方有权安排其他运输单位进场运输土石方,由此产生的价差由乙方补偿,并且直接在进度款中扣回,直至扣完乙方的剩余款后合同直接终止,并保留追究乙方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8、乙方运输车辆在施工场地内如损坏甲方的一切财产,将按价赔偿修复。

七、 违约责任

1、以上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遵守并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如有违约,按合同法违约条款中的条例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2、纠纷解决:甲乙双方以诚相待,共同协商。共同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的协议要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望共同遵守。运输工程结束后或合同到期,双方无纠纷,运费付清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4

(一)概述

1.概念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运输合同的种类

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二)客运合同

1.旅客权利义务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2)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客运合同。

(3)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4)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

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2.承运人权利义务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不应加收票款。

(三)货运合同

1.托运人权利义务

(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的,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人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2)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3)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笱、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4)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权利。

2.承运人权利义务

(1)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2)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3)承运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四)多式联运合同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3.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运输合同 篇5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1、甲方雇用乙方完成桩基础检测堆载物吊装运输工作。

2、佣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1)堆载块(重7吨)市内运输:150.00元/根/趟;

2)堆载物吊装:2200.00元/次(70根以下);

3)堆载物倒垛:20xx.00元/次(70根以下);

4)其他情况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3.佣金支付方式:一个月结算付款一次。

4、甲方必须准确清楚地告知乙方堆载物吊运地点并负责场地三通一平。5、在吊装过程中,因乙方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人员伤害、货物损毁责任由乙方负责。

6、甲方只有合理调度权。安全、吊车技术操作均由乙方负责。7、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调走,否则按相关损失对甲方进行赔偿。2)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时间付款。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年月日

运输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订立以下运输合同

一、 乙方负责自备合格车辆将甲方开采的石块,从岩口开采点安全运至甲方加工料口。

二、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如继续由乙方承运,双方另行订立书面合同。

三、 计量与运费:乙方承运的货物重量以甲方磅房过磅数据为准,每吨运费为 元。

四、 结算:合同期每月26号结算运费一次。根据结算余额,甲方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运费的60%,余款在合同期满一次性付清。

五、 其他约定

1、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作业区内的安全生产规定,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2、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及时运输,保证甲方的生产原料供应。

3、

4、 乙方必须做好交接班安排,保证车辆24小时正常装卸石块。 甲方只根据本合同与乙方结算运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车辆购置、维修、油料、车辆和人员保险、人员生活等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应当对自己从事运输的车辆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另行调整其他车辆和人员履行本合同。对于乙方雇用的其他人员发生的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从40%余额中扣除。

6、 乙方承诺对于运输合同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赔偿,已购置相应的保险,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赔偿。

六、从 年 月 日起每吨运费在原来运费的基础上加壹角。

七、乙方必须不折不扣确保甲方xxx机组的块石正常运输,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及指挥,确保工程正常完工,如中途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八、乙方如运输不足必须增加车辆,确保正常运输。

九、乙方不得以任何条件哄抬运价、罢工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如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承担每班甲方5000元误工费。(车辆机械故障除外)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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