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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重点:税务机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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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015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重点:税务机关的权利

2.税收管理权。

3. 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提示: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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