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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高级会计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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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条件

2015年上海市高级会计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五)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高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通知所称“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限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算至2015年底(全日制普通院校就读期间不作工作年限计算)。

(六)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考试报名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伪造、虚报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将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规定,由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根据全国会计考办的要求,对疑似雷同的试卷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情况属实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三)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办法。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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